1. 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应以保障人民健康,促使该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为目标,并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、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相符合。严格掌握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适应症,禁止滥用该技术进行违法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、违反伦理原则的操作。 2. 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,并签署知情同意书。涉及伦理问题的,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。 3. 在实施辅助生育技术前,患者夫妇需备齐有效合法证件,包括身份证、结婚证和准生证。进行性别鉴定者需持有县市级以上的遗传病学证明。 4. 辅助生殖技术成功受孕后,应继续定期随访。必要时开展孕期遗传学检查。 5. 不以任何形式买卖卵子、精子、胚胎,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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